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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4418号

张光与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张光,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4418号

原告:张光,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8306611X1。

负责人:杨连雪,。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诉被告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光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光负担。

审判员  吴秀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