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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财保150号

王志华与李运红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志华,李运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财保150号

申请人:王志华。

被

申请人:李运红。

申请人王志华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李运红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以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志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王志韬名下冀ESAXX**号小型轿车。

二、冻结被申请人李运红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王志华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石志杰

审判员  韩 鑫

审判员  房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史学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