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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1456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兴支行与被执行人赵一鸣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兴支行,赵一鸣,田州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6)鲁1402执1456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兴支行

被执行人:赵一鸣

被执行人:田州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兴支行与被执行人赵一鸣、田州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本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树龙

审判员  康建生

审判员  刘士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