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537号
申请执行人:陈登洋,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肥西县人,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李发元,男,1992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2016)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发元下落不明,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杰 胜
审判员 罗 远 俊
审判员 刘 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光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