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439号申请执行人勉县金鼎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勤,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广元市鸿飞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明,执行董事。本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41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元市鸿飞建材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元市鸿飞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6110.5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孙政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许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