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2344号
原告:杨青岗,男,1963年3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岳建国,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公超,男,1976年8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青岗诉被告夏公超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青岗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青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青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杨青岗负担。
审 判 长 张 杰
审 判 员 丁士阔
代理
审判员 郑立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程朋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