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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2344号

杨青岗与夏公超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青岗,夏公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2344号

原告:杨青岗,男,1963年3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岳建国,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公超,男,1976年8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青岗诉被告夏公超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青岗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青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青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杨青岗负担。

审 判 长  张 杰

审 判 员  丁士阔

代理

审判员  郑立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程朋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