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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民特45号

大同市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晓清与张春平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大同市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晓清,张春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民特45号申请人大同市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新建南路东侧福寓苑小区。法定代表人黄晓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山西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黄晓清,男。被申请人张春平,女。申请人大同市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晓清与被申请人张春平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

申请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现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撤诉申请系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大同市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晓清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大同市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晓清负担。

审 判 长  苗建萍

审 判 员  王艳宏

代理

审判员  郑 翔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智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