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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5457号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段良双、李妹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段良双,李妹,段良金,李友美,张培军,张永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5457号

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学强,该行董事长。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号。

被告:段良双,男。

被告:李妹,女。

被告:段良金,男。

被告:李友美,女。

被告:张培军,男。

被告:张永国,男。

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段良双、李妹、段良金、李友美、张培军、张永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孙桂礼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谢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