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5457号
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学强,该行董事长。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号。
被告:段良双,男。
被告:李妹,女。
被告:段良金,男。
被告:李友美,女。
被告:张培军,男。
被告:张永国,男。
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段良双、李妹、段良金、李友美、张培军、张永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孙桂礼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谢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