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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1民初908号

余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余某,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908号

原告:余某,女,1964年10月30日生,汉族。

被告:宋某,男,1965年3月17日生,汉族。

原告余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余某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审 判 长  颜世深

代理

审判员  姚向阳

人民陪审员  王京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鹏飞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