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财保202号
申请人:牛利民
被
申请人:隋红岩
被
申请人:刘丽
被
申请人:谢天红
被
申请人:张敏申请人牛利民因被申请人隋红岩、刘丽、谢天红、张敏的财产随时即有转移的可能,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隋红岩、刘丽、谢天红、张敏的银行存款24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隋红岩、刘丽、谢天红、张敏的银行存款240000元。
二、如被申请人隋红岩、刘丽、谢天红、张敏的银行存款不足24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佟彤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