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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财保202号

牛利民、隋红岩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牛利民,隋红岩,刘丽,谢天红,张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财保202号

申请人:牛利民

被

申请人:隋红岩

被

申请人:刘丽

被

申请人:谢天红

被

申请人:张敏申请人牛利民因被申请人隋红岩、刘丽、谢天红、张敏的财产随时即有转移的可能,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隋红岩、刘丽、谢天红、张敏的银行存款24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隋红岩、刘丽、谢天红、张敏的银行存款240000元。

二、如被申请人隋红岩、刘丽、谢天红、张敏的银行存款不足24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佟彤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