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3民初859号
原告:聊城瑞钻工程刀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花江路7号。
法定代表人:陈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怀良,男,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自贡市晨辉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长土镇洞桥村10组。
法定代表人:李伟勤,总经理。
原告聊城瑞钻工程刀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市晨辉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聊城瑞钻工程刀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瑞钻工程刀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聊城瑞钻工程刀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利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