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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法执字第00001号之十八

占晓春与李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占晓春,李松

裁判文书全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法执字第00001号之十八申请执行人占晓春。被执行人李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5)洪法执字第00001号之十八裁定书,于2016年09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李松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亚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雨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