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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迎民执字第00770号

王爱梅与尹海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爱梅,尹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迎民执字第00770号申请执行人王爱梅,女,195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被执行人尹海军,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生朔州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迎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军凯的银行存款2715.02(医疗费、护理费、住院火食补住费等)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兴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郝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