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480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湖滨中路9号之一。代表人:乐晨科,行长。
委托代理人:饶清亮,戴晓轩,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源华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创新路33号4楼B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厦门鑫昱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联发电子商城B栋15层12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志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厦门中鸿基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海天路65号1005室。
法定代表人:冯新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志荣,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厦门源华隆工贸有限公司、厦门市鑫昱荣贸易有限公司、厦门中鸿基进出口有限公司、吴志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150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源华隆工贸有限公司、厦门市鑫昱荣贸易有限公司、厦门中鸿基进出口有限公司、吴志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6832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曾仁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郭志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