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3民初2188号
原告:高文生,男,195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海伦市。
被告:王国娟,女,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海伦市。
原告高文生与被告王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高文生撤诉。案件受理费930.00元,减半收取计465.00元,由高文生负担。
审 判 长 刘大春
审 判 员 王凤山
人民陪审员 李金宝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东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