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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3民初2188号

高文生与王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17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文生,王国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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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海伦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3民初2188号

原告:高文生,男,195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海伦市。

被告:王国娟,女,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海伦市。

原告高文生与被告王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高文生撤诉。案件受理费930.00元,减半收取计465.00元,由高文生负担。

审 判 长  刘大春

审 判 员  王凤山

人民陪审员  李金宝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东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