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5171号
原告:宋晓辉,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原告宋晓辉与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宋晓辉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晓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晓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晓辉负担。
审判员 刘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焦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