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02执字第803-4号申请执行人金凤荣,女,汉族,住信阳市。被执行人段仁民,男,汉族,住信阳市。被执行人史贵福,男,汉族,住信阳市。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住信阳市。本院在办理金凤荣申请执行段仁民、史贵福、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段仁民名下一处房屋。案外人路金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法院撤销对被执行人段仁民房屋的查封,经我院审核依法裁定撤销对被执行人段仁民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段仁民名下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仝允西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仁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