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0598号
申请人:许鹏。
被
申请人:关劲夫。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许鹏诉被申请人关劲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许鹏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关劲夫银行存款5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原告许鹏以其与担保人周晓磊共同共有的位于东陵区朗日街1-21号1-14-2(建筑面积165.75平方米)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许鹏与担保人周晓磊共同共有的位于东陵区朗日街1-21号1-14-2(建筑面积165.75平方米)房屋的产籍(新档案号:6-2-0635800);
二、冻结被申请人关劲夫银行存款5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蕴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