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7民初9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吴昌军,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田安坤。系原告职工。被告周兴民,男,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被告唐勇,男,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县支行诉被告周兴民、唐勇金融借款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冉莉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赖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