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5民初1346号
原告:邱某,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被告:俞某,女,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原告邱某与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
原告邱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邱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邱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贵峰
人民陪审员 张丽娥
人民陪审员 杨上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