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17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市。负责人丛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绍雄、杨伟萍(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尚荣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柴荣林。被执行人伍永香。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被执行人柴荣林、伍永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的(2016)浙0104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10044.55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柴荣林、伍永香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179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帆
人民陪审员 施 剑
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徐燕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