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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02执2148号

临汾市鑫路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乔永刚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临汾市鑫路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乔永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2148号申请执行人临汾市鑫路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燕,总经理。被执行人乔永刚,男,汉族,1977年1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汾市鑫路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乔永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5)临尧民初字第26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宏雷执行员  张洪涛陪审员  齐海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郝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