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73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新合,男,194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杰,河南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楠,河南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铁路局。
法定代表人:何元,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恒,该局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刘新合因与被申请人郑州铁路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四终字第25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新合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郑州铁路局为刘新合办理提前退休,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双方是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该案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郑州铁路局提交意见称,双方之间是因为退休手续引发的争议,刘新合的退休是基于当时国家的政策,由郑州铁路局申请,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行为,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范畴,一、二审裁定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不当之处。故申请人刘新合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刘新合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邢 军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