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0733号原告张如意。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磊、杨菁英,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建安。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圣龙,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郑州金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金水路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锦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振阳,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想宏,系公司员工。
原告张如意诉被告史建安、第三人郑州金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金水路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如意撤回对被告史建安、第三人郑州金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金水路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雷海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张 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