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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民初1116号

王淑艳与闫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淑艳,闫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1116号原告王淑艳,女,汉族,42岁。被告闫光,男,汉族,3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艳诉被告闫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艳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淑艳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