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1116号原告王淑艳,女,汉族,42岁。被告闫光,男,汉族,3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艳诉被告闫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艳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淑艳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