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7542号
原告:连云港市富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新城欧翔路东侧富山东城海岸小区A8号楼112铺。
法定代表人:王坤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炜、姚佳佳,江苏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敬友,居民。
原告连云港市富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庞敬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连云港市富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富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富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连云港市富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德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陆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