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2104号之一
原告:毛文远。
被告:孙兴家。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文远诉被告孙兴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伤情尚未治愈申请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魏信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海波 更多数据:
毛文远与孙兴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2104号之一
原告:毛文远。
被告:孙兴家。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文远诉被告孙兴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伤情尚未治愈申请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魏信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海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