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初6313号
原告:聂亚虎,男,汉族,1990年8月3日出生。
被告:夏飞,男,汉族,1991年2月18日出生。
被告:刘正明,男,汉族,1968年3月29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公司。住所:云南省宣威市开发区向阳西路。
负责人:梁华。
委托代理人:吕俊,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聂亚虎被告夏飞、刘正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车辆贬损鉴定申请书,涉及到评估、鉴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按照其他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李兴元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梦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