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9民初第683号原告郭亮红,男,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被告霍桂红,女,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第三人续亚萍,女,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亮红诉被告霍桂红、第三人续亚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亮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云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晓雪 来源:
原告郭亮红诉被告霍桂红、第三人续亚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9民初第683号原告郭亮红,男,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被告霍桂红,女,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第三人续亚萍,女,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亮红诉被告霍桂红、第三人续亚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亮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云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晓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