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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9民初第683号

原告郭亮红诉被告霍桂红、第三人续亚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亮红,霍桂红,续亚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9民初第683号原告郭亮红,男,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被告霍桂红,女,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第三人续亚萍,女,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亮红诉被告霍桂红、第三人续亚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亮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云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晓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