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221民初562号
原告:吐孙麦麦提·买徒孙,男,维吾尔族,40岁,1976年12月1日出生,住址:和田县吾宗肖乡。
被告:新疆芝韬沙漠种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县高新农业经济新区。
法定代表人:章志涛,男,汉族,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晓东,新疆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吐孙麦麦提.买徒孙与被告新疆之韬沙漠种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吐孙麦麦提`买徒孙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吐孙麦麦提.买徒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吐孙麦麦提.买徒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38.47元减半收取即13669.24元,由原告吐孙麦麦提.买徒孙负担。
审判员 吕江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思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