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851号
原告:张某,女,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军,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丽,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孟某,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张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张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宁
人民陪审员 田治业
人民陪审员 罗来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索致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