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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民初851号

张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851号

原告:张某,女,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军,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丽,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孟某,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张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张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宁

人民陪审员  田治业

人民陪审员  罗来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索致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