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10682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63甲1,组织机构代码:31313228-2。
负责人:陶志刚,系行长。
委托代理人:曹鹤,系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芦艳华,女,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李广月,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李青君,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芦艳华、李广月、李青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48728.76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芦艳华、李广月、李青君银行存款748728.7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珮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凌白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