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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3财保245号

齐才元与褚洪根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才元,褚洪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3财保245号

申请人:齐才元。

被

申请人:褚洪根。申请人齐才元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褚洪根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工资款)12万元。担保人王林林以其所有的鲁D×××××号轿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褚洪根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工资款)12万元,冻结期限1年;

二、查封担保人王林林所有的鲁D×××××号轿车,查封期限2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齐才元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磊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贺梦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