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2民初1211号原告王某,男,汉族,住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定代理人王广飞,被告王某,男,住齐市龙沙区法定代理人王志杰,男,住址同上。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由2016年9月22日向我院提供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9元,3011元退予原告王某,238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 昕
审 判 员 闫文新
代理
审判员 韩倩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