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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民初1211号

王明达与被告王京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2民初1211号原告王某,男,汉族,住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定代理人王广飞,被告王某,男,住齐市龙沙区法定代理人王志杰,男,住址同上。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由2016年9月22日向我院提供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9元,3011元退予原告王某,238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 昕

审 判 员  闫文新

代理

审判员  韩倩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