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939-1号申请执行人陈玉兰,男,1977年2月18日生,住盐城市城南新区。被执行人蔡天全,男,1977年12月16日生,住盐城市城南新区。申请执行人陈玉兰与被执行人蔡天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9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回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孙 明
审 判 员 陈永胜
代理
审判员 陈艳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唐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