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2887号
原告:国某某。
被告:葛某某。
被告:宋某某。
被告:德州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毕经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瑞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