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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2887号

国某某诉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国某某,葛某某,宋某某,德州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2887号

原告:国某某。

被告:葛某某。

被告:宋某某。

被告:德州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毕经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瑞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