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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2民初1449号

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2民初1449号

原告:刘某,女,汉族,1984年10月24日生,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委托代理人郭上雄,信丰县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男,汉族,1982年11月16日生,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

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9月22日以无能力支付小孩的抚养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熊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