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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执901号之九

王永宏与程先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永宏,程先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901号之九申请执行人王永宏,男,1971年12月生,汉族,住肥西县。被执行人程先荣,女,1974年12月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的(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程先荣银行存款13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正满

审判员  孙 昊

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解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