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0208号
原告:王福光。
被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望江北1号。
法定代表人:许宝星。
委托代理人:XX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光与被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96元,减半收取2698元,由原告王福光负担。
审判员 吕美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