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2民初550、551、552、553、554、555、556、557、558号
原告:苏州康新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城厢镇长春北路7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陶传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燕,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山市帝亿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桃源镇建设东路11号4座。
法定代表人:胡海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天,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维中,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苏州康新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帝亿纺织有限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共九件案件,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以已与被告就该九件案达成和解并已收到和解款项含九件案的受理费共计6329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康新货运有限公司撤诉。九件案件的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共计450元,由原告苏州康新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钟宇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舒 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