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2375号
申请人:山东富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殷大路与卧龙街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863129854H。
法定代表人:张瑞梅,董事长。
被
申请人:潍坊宝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杨家埠旅游开发区西杨家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558901262Y。
法定代表人:秦浩,董事长。申请人山东富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潍坊宝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富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潍坊宝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鲁G宝马越野车和鲁G丰田汉拉达越野车予以查封。担保人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30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潍坊宝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鲁G宝马越野车和鲁G丰田汉拉达越野车(详见通知书或清单)。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山东富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 霞
审 判 员 王美丽
代理
审判员 张延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慧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