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6民初3113号
原告:刘某。
被告:吴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清 来源:
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6民初3113号
原告:刘某。
被告:吴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