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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6民初3113号

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6民初3113号

原告:刘某。

被告:吴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