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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3743号

陆连红、濮阳县畜牧局等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陆连红,濮阳县畜牧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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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豫0928民初3743号

原告:陆连红,男,1969年6月1日出生。

原告:濮阳县畜牧局。

法定代表人:李文铭,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连红诉被告濮阳县畜牧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适格,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连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陆连红承担。

审判员  关胜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秀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