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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
- 9月
-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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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6-09-22
- 公开日期
- 2016-11-08
- 所属地区
- 武汉市
-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 一审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 受伤后,发生交通事故之前在武汉市江汉区爱心园家政服务部从事家政工作,证据,自行垫付的医疗费,自认,的损失合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支付的医疗费,戴某某自认,戴某某支付医疗费,医疗费发票及被告,戴某某支付原告的费用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暂未收录该文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