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5332号
原告:白滨,女。
被告:李会都,男。
原告白滨诉被告李会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会都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滨撤回对被告李会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滨承担。
审 判 长 郭伶慧
人民陪审员 彭 丹
人民陪审员 宋洋逸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喜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