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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81民初5332号

原告白滨诉被告李会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白滨,李会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5332号

原告:白滨,女。

被告:李会都,男。

原告白滨诉被告李会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会都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滨撤回对被告李会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滨承担。

审 判 长  郭伶慧

人民陪审员  彭 丹

人民陪审员  宋洋逸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喜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