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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执2585号

新密市龙泰洁具厂诉张春坡、高群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密市龙泰洁具厂,张春坡,高群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2585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龙泰洁具厂。

被执行人:张春坡,男,汉族。

被执行人:高群华,女,汉族。新密市龙泰洁具厂诉张春坡、高群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春坡、高群华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厉永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达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