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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81执1274号

蒲玉华申请执行李阳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蒲玉华,李阳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1274号申请执行人蒲玉华,女,生于1970年3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代理人彭雪梅,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李阳军,男,生于1970年5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81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蒲玉华申请执行李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大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优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