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8民初1230号
申请人:曲会清,女,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被
申请人:朱洪伟,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
申请人:安春秀,女,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
申请人:张爱民,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
申请人:谢金娜,女,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
申请人:河北祥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前磨头镇前磨头村西(石德铁路北)。
法定代表人:孟小豪,经理。
被
申请人: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西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高超,经理。
被
申请人:苏利,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申请人曲会清与被申请人朱洪伟、安春秀、张爱民、谢金娜、河北祥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苏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曲会清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洪伟、安春秀、张爱民、谢金娜、河北祥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苏利的存款140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曲会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洪伟、安春秀、张爱民、谢金娜、河北祥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苏利的银行存款1400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曲会清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文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倪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