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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4643号

原告宋奇华诉被告邵华斌、李文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宋奇华,邵华斌,李文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城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4643号原告宋奇华,委托代理人吴跃占,被告邵华斌,被告李文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城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奇华诉被告邵华斌、李文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宋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宋奇华承担。

审判员  吴钟骧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