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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财保166号

郑喜祥与成建斌非诉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喜祥,成建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01财保166号申请人郑喜祥,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兴阿尔山市。委托代理人李敬华,内蒙古松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成建斌,男,1983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申请人郑喜祥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建斌驾驶的蒙X**号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以现金450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喜祥与被申请人成建斌驾驶的蒙X**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申请扣押被申请人驾驶车辆,申请人要求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成建斌驾驶的蒙X**号轿车扣押在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交警队停车场,不予放行。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其木格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乌 兰